本文是学习GB-T 32622-2016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的基本原则、稽核组织、稽核内容、稽核程序、稽核结果利用等
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开展实地稽核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9—2015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1596.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 collection and payment audit
of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的行为。
3.2
稽核对象 object of audit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实施稽核的参保单位。
3.3
稽核文书 audit documents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征缴稽核工作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
面材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遵循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程序。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待稽核对象,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稽核结果负责。
遵守稽核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GB/T 32622—2016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部门,配备相应
的稽核人员。
5.2.1 从事稽核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 从事社会保险工作2年以上;
b)
具备与稽核工作相适应的财会、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证件。
5.2.2 稽核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a)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b) 保守稽核对象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c) 为举报人保密;
d) 遵守稽核回避制度。
5.3.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稽核部门配备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开展稽核工作必要的设备。
5.3.2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稽核工作,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稽核功能。宜与税务、住房公
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4.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同一层级分设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宜建立联
合稽核工作机制,协调确定稽核工作计划,联合开展稽核工作。
5.4.2
稽核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总体目标、稽核范围、任务内容、稽核对象、完成时限及主要措
施等。
5.4.3 确定稽核对象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a)
按照稽核工作计划要求的核查比例,从参保单位中随机抽取稽核对象,随机抽样办法按
GB/T 10111—2008 执行;
b) 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
c) 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d) 经比对疑似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e)
根据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等情况确定的参保单位。
6.1 稽核对象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6.2 稽核对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3 稽核对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6.4 稽核对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GB/T 32622—2016
6.5 国家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根据稽核工作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安排2人以上(含2人)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指定
1人为组长。
7.1.2.1
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回避:
a) 与稽核对象负责人或者稽核对象的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b) 与稽核对象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c) 与稽核对象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工作公正实施的。
7.1.2.2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参见附录
A), 对于
稽核对象存在下属单位的,可根据情况提前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
可不事先通知。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证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并告知以下内容:
a) 稽核的依据和内容;
b)
如稽核人员存在7.1.2.1规定回避情形时,稽核对象有申请稽核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做出回避
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稽核工作;
c) 《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参见附录
B)的内容并要求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拒不签字、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7.2.2.1
稽核人员通过查阅、询问等方式对稽核对象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数据、统计报
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证明情况等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
况、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7.2.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函证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稽核资料,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
会组织参与稽核调查取证工作。
7.2.2.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委托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也可派人参
与受托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查取证。
7.2.2.4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
象盖章确认,拒不盖章确认的,应注明原因。
GB/T 32622—2016
7.2.3.1
稽核人员询问稽核对象有关人员重要问题时应制作《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参见附录
C)。
7.2.3.2
稽核人员应制作《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参见附录 D),
全面真实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复印所涉及的凭证资料,并由稽核人员和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稽核对象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稽核小组应及时整理数据和资料,形成初步稽核结论。
7.3.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稽核审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
知书》(参见附录 E)。
7.3.2.2
稽核对象如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7.3.2.3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
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稽核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参见附
录 F);
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一步核实,
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相关稽核文书。
7.3.2.4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送达稽核对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稽核结果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7.3.2.5
对被举报人投诉并确定为稽核对象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 d
内将稽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下,可延期30 d。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跟踪稽核结果执行情况。
7.3.4.1
稽核对象拒不接受稽核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参见附录 G),
提请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7.3.4.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7.3.5.1
稽核对象有关账目资料被司法机关封存或其他执法部门调阅时,需出示相关证明,稽核工作中
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稽核对象稽核中止程序,待稽核实施条件成熟后,稽核工作继续。
7.3.5.2
稽核对象不存在,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稽核对象无法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账目资料时,稽核工作
终止。
稽核人员应及时将稽核文书、相关证据等有关材料按 GB/T 31599—2015
的要求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
GB/T 32622—2016
8.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开展稽核工作分析,总结稽核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社会保险经办管
理服务、行政部门完善政策提供参考。
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宜将稽核结果列入社会保险诚信系统。
style="width:12.34013in" />class="anchor">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社稽通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于
年 月 日 起对你单位 年到 年有关 方面实施稽核,必要时将追溯到
相关年度,请予配合,并提供单位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财务决算报表和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发放明细
账以及有关会计凭证等资料,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稽核组组长:
稽核组成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稽核对象)
style="width:12.33336in" />class="anchor">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
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
(经办机构名称):
为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接受并积极配合社会保
险稽核工作,就稽核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 、本单位将按要求提供必要的稽核工作场所,协助配合稽核工作。
二、本单位将按要求提供稽核工作所需的会计、统计等相关报表、凭证及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本单位会计、统计资料的编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完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五、对稽核小组在稽核过程中要求提供的有关调查、核实资料,本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毕,
并送交稽核小组。
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稽核对象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稽核对象)
style="width:12.33336in" />class="anchor">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
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
第 页 共 页
被询问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稽核人员: 我们(至少2人)是社会保险稽核人员,这是我们的稽核证件,
现对 情况进行询问。你享有以下权利:稽核人员少于两人
或稽核证件与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询问;同时你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
不得拒绝、阻挠询问。请你配合。
询问记录:(可附页)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年 月 日
稽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见表 D.1。
表 D.1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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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此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凭证 第 页,共 页
style="width:12.33336in" />style="width:12.35334in" />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社稽告字〔 〕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有关
方面实施了稽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
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稽核情况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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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
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稽核对象)
style="width:12.33336in" />style="width:11.72668in" />style="width:11.72653in" />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社稽意字〔 〕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有关
方面实施了稽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
法》等有关规定,将稽核情况及意见通知如下:
1. 稽核发现的问题;
2. 处理依据:
请于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
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稽核对象)
style="width:12.33336in" />GB/T 32622—2016
(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社稽罚建字〔 〕第 号
;
我单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施稽核中发现 (单位名
称)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现转送给你们,建议对该
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我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存在的主要问题(附稽核相关资料);
style="width:11.72653in;height:0.56672in" />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style="width:3.09333in" />GB/T 326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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